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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和附近的一家重点初级中学签订协议,该公司的职工子女在该学校就读,每年需要缴纳一定的跨片赞助费,由该公司承担这些费用。但是学校开出的是收款收据,而不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据,这种收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所以学校应该向上述公司开具合法的票据,否则这种收据是不允许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的。另外,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单位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入账,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支付职工子女学校跨片赞助费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不属于与企业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因此这部分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洛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