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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直接减免的会计处理应该怎样做?

对于流转税减免和返还的会计处理,财政部曾经在财会[1995]6号文件中作出过比较明确的规定,其中对于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以及先征税后返还的会计处理相对较为简单,但是,在增值税直接减免的会计处理方面,文件说明不够详细,相关教材和研究资料中对此仍然有不同的理解,下面就此作以探讨。  

一、增值税直接减免的性质

增值税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占有相当大的比例,2004年全国税收收入25718.0亿元,增值税收入就达到12588.9亿元,所占比例近50%。因此,增值税在宏观经济调控、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增值税的直接减免包括法定减免和政策性临时减免,实际上是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一种表现,体现了税收政策的灵活性,以及国家对某些行业或项目的在税收政策上的扶植,成为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一种手段。

二、增值税直接减免的结果

增值税属于流转税,其特点是在多环节征收并且税负转嫁,纳税人和负税人不一定相同,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不完全是真正的负税人,其税负的承担者应该是应税项目的最终承受着或消费者(应税货物或劳务停止流转)。其征管特点是实行间接抵扣价税分离的方法,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不在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一般情况下不会影响损益。但在增值税直接减免的情况下,纳税人将不再负有纳税义务,应纳税额也将作为国家对纳税人的一项补贴而表现为一项收入,从而影响纳税人当期的损益,因此,其会计处理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纳税人当期的经营成果及核算的准确性。

三、增值税直接减免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包括返还和减免,返还的形式有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以及先征税后返还;增值税的减免优惠主要体现为法定减免(直接减免)和政策行临时减免,例如财税[2001]113号文件规定,农膜、农机、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实行政策性临时免征增值税。

在财政部财会[1995]6号文件中规定: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洛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