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消费信贷

6月23日,上交所22日披露监管措施决定,对兰州民百(600738.SH)及其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朱宝良、时任董事长洪一丹、时任董事长张宏、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郭德明、时任财务总监杨武琴予以监管关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对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或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相关人员出具的警示函监管措施([2020]1号、2号、3号)中查明的事实,至间,兰州民百的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朱宝良以在公司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的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合计1,173.56万元。其中,9月,以推广服务费为由占用资金64.8万元,占用金额及期末余额均为64.8万元,占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0.05%;4月至11月,以设计服务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为由合计占用资金372.89万元,占用金额及期末余额分别为372.89万元、437.69万元,占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0.2%、0.24%;1月至12月,以推广费、劳务费、广告宣传费、代缴个人所得税等为由合计占用资金735.87万元,占用金额及期末余额分别为735.87万元、1,173.56万元,占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0.24%、0.39%。公司已于2020年3月、4月全部收回上述款项。

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因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完全按照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成本费用报销的控制和审批程序,对成本费用审核不严,存在缺陷,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于12月31日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对公司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朱宝良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年审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具了否定意见,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三条、第八条等相关规定。

朱宝良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任期9月15日至7月26日),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2.2条、第2.4条等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洪一丹(任期7月26日至今)、时任董事长张宏(任期5月17日至7月26日)作为公司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郭德明(任期5月17日至7月26日)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决策人员,时任财务总监杨武琴(任期5月17日至今)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鉴于前述资金占用金额不大,占比较小,且已归还,可酌情予以考虑。

上交所指出,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朱宝良、时任董事长洪一丹、时任董事长张宏、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郭德明、时任财务总监杨武琴予以监管关注。